某日,,,陈某在看网站时,,,突然弹出收购银行卡的广告,,,,只要出售名下不用的银行卡,,,,就能轻松获得奖励!!!
陈某,,立即当点击链接联系网站客服人员。。。
客服人员称:需要提供U盾及个人信息可再获2万元。。。。
周某提交资料后,,,,在家坐等意外之财的到来,,,确等来警察。。
警察询问:是否有点击不了解的网站,,,,提供信息。。。。
周某心存侥幸:装作一问三不知。。
警方立刻调取两人聊天记录作为辅助证据。。最终,,,,认定周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,,仍使用个人信息开通银行卡并出售牟利,,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,将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。。。。